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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江苏省盐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江苏省盐业协会(Jiangsu Salt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JSS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与盐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教育、勘察设计、包装、健康产业等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为政府、行业、企业决策提供服务,贯彻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发挥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引导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省行业性政策和法规,普及食盐安全知识,促进行业科技创新,提升综合竞争实力。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苏省工信厅,登记管理机关为江苏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86号。本协会的网址:http://jsyyxh.jssalt.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分析研究盐业市场趋势,盐行业的发展方向、总量平衡、产品结构、技术经济政策等重大问题,为制定全省盐业政策和编制全省盐行业中长期技术经济发展规划提供建议方案;

    (二)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做好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协调工作,推动全省盐行业、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系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

    (三)贯彻落实行业政策法规,制定省内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防止损害国家或行业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全省盐行业共同利益;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盐业法规、政策宣传、科学补碘和食盐安全知识宣传,扩大盐行业社会影响,提高全民食盐安全意识;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相关政策、技术、经济等咨询服务和信息服务,为会员企业提供行业政策、业务咨询,组织交流全省盐行业管理信息和技术经济统计资料;

    (六)参与盐行业的相关资质认证、新技术新产品的鉴定及推广,组织企业参加项目考察、产品展览展示与技术推广交流活动;

    (七)发展与国际、省外同行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省际间和行业间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八)组织开展与行业发展需求相关的培训活动,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九)承办政府机关、社会协会、本协会会员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依法登记,从事盐业生产、销售、科研、教育、勘察、包装、设计、咨询、健康产业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协会以及与行业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经申请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从事本行业工作,并热心于协会工作的专家、学者及企业家,经申请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支持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采取等额选举办法,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最高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会人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遵守社会与职业道德,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事业心;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三)热心协会工作,关心行业改革与发展,按时出席会议,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遵守协会章程并履行相关义务,自愿申请任职,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符合任职年龄。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会员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推荐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采取等额选举办法,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盐业情况,在全省盐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4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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