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食盐专营管理和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696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食盐专营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食盐专业化监管
进一步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按照《江苏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苏政办发〔2018〕27号)要求,各设区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强化食盐专营执法和食盐质量安全执法的指导监督。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盐业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盐业主管部门全部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严格规范执法,依法行政。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执行食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
加强食盐质量和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大食盐质量安全抽样检验频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做好食盐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案件查处等信息公布工作;督促食盐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违规行为,筑牢食盐安全底线。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信用监管,将企业失信信息纳入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二、加强食盐定点企业管理
加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资质管理,各设区市工信局要指导和督促食盐定点企业严格执行工信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省工信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按照《关于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市监食生〔2020〕15号)要求,于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食品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
规范食盐定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在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中,食盐的储存、装卸、运输等条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
在江苏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的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销售地设区市工信局。各设区市工信局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并报送省工信厅。首次告知时,应提供食盐定点企业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以及经营方式说明、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等信息(加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印章)。首次告知事项内容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向销售地设区市工信局告知变更情况。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和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合作进行“贴牌”生产,不得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址之外生产加工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按要求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确保食盐可追溯。
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时,应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
三、加强合格加碘食盐供应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要严格执行食盐碘含量国家标准,销售的食盐应当符合当地盐碘浓度的规定。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碘营养水平的监测工作。各设区市工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和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本地区未加碘食盐市场供应情况的监测,及时将监测情况报送省相关部门;要依据食盐加碘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水碘情况保证加碘食盐或者未加碘食盐供应,确保缺碘地区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水源性高碘地区未加碘食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防治碘缺乏危害,同时满足特殊人群的需要。
四、加强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
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加强对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各设区市工信局应每季度对辖区内省级食盐储备库储备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承储单位规范管理,并将检查情况报送省工信厅。
各级工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密切监测本地区食盐市场动态,特殊情况下采取有关措施,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详细记录食盐社会责任储备。
五、加强食盐电子商务管理
各级工信、市场监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盐电子商务管理。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食盐销售主体查验定点批发资质,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发现平台上的食盐销售主体无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