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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问题解答

日期: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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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想零售食盐,需要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吗?

答:不需要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但要遵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食品许可类证件。




问:我从菜市场购进或别人送货上门的食盐可以用来零售吗?

答:不可以,《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问:我想零售食盐,应该从哪里购进食盐?

答:《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在购进食盐时请查验批发商的《食盐批发许可证》,一定要索取票据,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问:有盐厂的人联系我,让我代理盐厂做食盐批发业务,是否违反现行政策?

答:《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工信厅联消费[2016]   211号文件关于食盐企业销售管理1.2规定,通过自建分公司进行食盐销售业务,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经营活动;

在没有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之前不能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否则,将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经营数量超过20吨的,将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问:禁止在食用盐市场销售的盐产品有哪些?

答:《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问:在市场上零售的食盐包装标准有那些要求?

答:市场上零售的食盐应当是小包装,包装容量不大于2000克,不小于10克,常见规格为500克、400克、350克、320克四种,食盐包装袋上标识要齐全、清晰,要有保质期、生产日期、碘含量水平、仿伪标识及二维码等。如果在市场上发现与上述包装不一样的盐产品不要购买,并及时举报。





问:安徽省食盐碘含量标准是多少?

答:碘含量标准为25mg/kg±30%,允许碘含量的波动范围为18-33mg/kg。在我省境内销售不符合此标准的食盐的,均按销售不合格碘盐进行处罚。





问:我是零售户,有许多自称是盐业企业人员到店内推销食盐,其可以提供营业执照、食盐批发许可证、购盐发票等资料,是否可以购进其推销的食盐?

答:不可以。这些推销人员多数是盐业企业在本地聘请的代理商或临时人员,其行为不能完全代表盐业企业,其提供资料不完全或不符合要求甚至虚假,不符合“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等跨区经营相关文件规定,因此,零售户直接从该类人员手中购盐不符合要求,按照《食盐专营办法》,县级盐业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其停止销售行为,召回销售产品,情况严重的可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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