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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8〕27号)

日期: 201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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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十三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省盐业体制改革,理顺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优化资源配置,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7〕2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盐业体制改革要求,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切实强化“四个意识”和新发展理念,紧扣“两聚一高”目标,加快推进盐业监管体制改革,理顺职责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创新管理方式,完善监管体制,确保按期实现政企分开,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为促进全省盐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深化改革,政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将企业职能和监管职能分开,使盐业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二)依法监管,权责明确。参照国家做法,合理确定我省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三)简政放权,重心下移。取消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审批事项,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功能作用。下移执法重心至县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统筹兼顾,配套推进。将盐业监管体制改革与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等改革有机结合,总体设计,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政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实行市场化运营,撤销各级盐业公司加挂的盐务管理局牌子,将行政管理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关承担。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为全省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食盐专营工作和全省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许可等审核、审批工作,加强全省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管理;贯彻执行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修订盐业管理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草案;编制全省盐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全省盐行业运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全省食盐储备体系建设;负责全省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会同省卫生计生等部门做好非碘盐供应管理、应急管理、信用管理等工作;牵头工业盐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工作。

2.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全省食盐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负责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负责全省食盐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负责查处生产经营者在食盐中非法添加营养强化剂的行为。

3.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碘缺乏危害的防治、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制订、碘缺乏地区范围划定等工作。

4.省农委:负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质量的监督管理。

5.省工商局:负责根据国家和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要求依法做好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工商登记或者指导市县工商登记部门做好相关工商登记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

6.省质监局:负责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7.省物价局:负责食盐价格的市场监测、预警及监督管理,实施特殊情况下的价格干预或紧急措施。

8.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涉盐违法犯罪打击工作。

各市、县(市、区)参照省级层面做法,对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进行调整。

(三)推进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执法。

 1.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江苏省内的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经营;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取消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

2.结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盐业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盐业主管部门全部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牵头加大对制贩假盐和违规经营食盐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工业盐和工业副产盐流入食盐市场的监管和违法案件查处,加强盐产品标识管理,严格防止工业盐和工业副产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质量安全。省、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加强食盐专营执法指导监督;省、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食盐质量安全执法指导监督。

3.各相关部门应建立证照协同监管机制,共同履行“双告知”职责,加强信息沟通、联动监管和执法协作。

 

四、实施步骤

加快盐业主管机构的行政职能与盐业公司分离,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由省、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改革后,省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支持江苏盐业持续健康发展。

考虑到未来一段时期食盐安全监管形势严峻,新的专业化监管体系建立需要一个过程,加之现有盐政执法工作人员普遍年龄偏大、工作技能单一、身份性质相同,该群体的稳定直接关系到食盐安全和专业化监管体系的无缝衔接。从2018年1月1日起五年时间,对现有的盐政执法队伍,由省财政以2017年给予江苏盐业集团的费用补贴为基数,逐年递减1000万元,五年后取消补贴,由江苏盐业集团负责妥善转岗安置现有盐政执法人员。五年内,根据食盐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江苏盐业集团协商确定,从现有盐政执法人员选拔300人左右协助做好食盐安全相关执法工作;该部分人员财政补贴经费按照人头一致原则,设立共管账户,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后支出。五年后,省财政视食盐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相应增加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经费。

各市、县(市、区)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并参照执行,落实地方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制定出台本地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按期完成改革,实现政企分开。省、市、县盐业公司政企分开后,要妥善处理安置好原盐政执法人员。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要明确分管领导联系并大力支持省、市、县盐业公司加快产业创新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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