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关于未经许可开展食盐电子商务活动监管和处罚问题的答复
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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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向工信部反映,一些无食盐定点批发证书的企业和个人在电商平台上销售食盐,该网友以“关于未经许可开展食盐电子商务活动监管和处罚”为题,咨询此类行为的处罚依据和办法。
尊敬的领导您好: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文件第六条明确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但各电商平台上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开展食盐销售的企业和个人数量还是很多的,这些无证在网络平台销售的盐产品经平台自建物流进入各县、乡镇门市自提点后进入百姓家,而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的违规行为,且盐产品已经进入乡、镇自提点,应该怎么处罚?依据是什么?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规定,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盐电子商务管理。对涉嫌有违规开展食盐电子商务行为的平台,建议向平台所在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反映,我部将督促相关省盐业主管部门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